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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2018—2020年) 

  为加强和规范冬季清洁取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奖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财建〔2018〕587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资金奖补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奖补的重大意义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奖补,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守住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底线的现实需要。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立足全局,充分认识专项资金奖补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奖补管理,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资金奖补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专项奖补资金来源 

  冬季清洁取暖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下达的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专项资金。 

  我市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组成,2018—2020年中央和省、市三级财政将逐年筹措安排相应资金,其余部分由县(区)筹措解决。 

  三、专项奖补资金补贴范围 

  长治市及所辖区域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均适用于本方案。 

  其中,2017年度已经实施改造未完成、在2018年度完成的,且属于《长治市2017年冬季清洁取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长政发〔2017〕50号)确定的冬季取暖实施区域(即以八一广场为中心、向外辐射15公里范围内区域)内的项目,建设费用补贴标准仍按照长政发〔2017〕50号文件给予补贴。 

  四、专项奖补资金补贴标准 

  补贴项目以“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改造项目为主,鼓励开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改造。市财政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补贴标准 

  1.建设费用补贴标准 

  按照“早改造、早补贴、早受益”的原则,实行逐年退坡、分档补贴。 

  第一档次: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沁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5000元/户,2019年4000元/户,2020年3000元/户; 

  第二档次: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襄垣县、沁源县。补贴标准为2018年4500元/户,2019年3500元/户,2020年2500元/户。 

  2.运行费用补贴标准 

  补贴年限为2017-2020年,即:2017年、2018年改造的,连补三年,2019年改造的连补两年,2020年改造的补一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补贴 240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二)节能改造项目补贴标准。各县(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公共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补贴135元、农村建筑每户补贴3330元,市县两级按1:1比例分担。市本级改造项目补贴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 

  (三)电网改造工程及燃气倒挂补贴标准。市县两级政府对配套电网工程按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其余费用由市供电公司负责。 

  (四)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对因供暖季燃气气源涨价造成的气价倒挂补贴,市县两级政府视倒挂情况给予燃气公司适当补贴。 

  (五)其他方式补贴标准。对采取其他方式(生物质等)改造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认定生物质等改造方式的标准、范围及补贴政策,报市政府研究。 

  五、专项奖补资金奖励 

  市政府将建立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奖励机制,在奖补的基础上视年度清洁取暖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分三个等级,即:一等奖1000万元,二等奖5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专项奖补资金中支出。奖励依据为: 

  (一)任务完成情况(指标量化)。对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并超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经测评群众满意度高,综合考评排名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 

  (二)县(区)对清洁取暖示范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鼓励各县(区)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市政府根据各县(区)资金投入情况给予奖励。 

  (三)中央、省、市督导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各级考核组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结合市发改、住建、环保、工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给予奖励。 

  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市财政将奖励资金一次性下拨获奖县(区)。 

  六、专项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长发改地区发〔2018〕425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 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各级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能源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分管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奖补资金对应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专项奖补资金项目由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监督。 

  (四)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住建、环保、工信、能源等部门按照规定对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资金的参考指标。 

  七、专项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原则 

  1.突出重点。专项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县(区)列入长治市冬季清洁取暖年度改造任务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 

  2.注重实效。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按照县(区)年度清洁取暖改造任务测算,对任务量大、工作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工作机制健全的县(区)优先考虑。 

  3.专款专用。专项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式。专项奖补资金坚持公开公平、规范透明、奖补结合、有效引导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区)冬季清洁取暖年度工作任务量、配套政策补贴标准、工程实施进度等因素分配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三)专项奖补资金分配要求。各县(区)收到预拨的专项奖补资金后,要积极筹措本级资金,与上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并根据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到实施企业或改造单位。各县(区)清洁取暖改造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专项奖补资金支付相关规定。专项奖补资金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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