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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长治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价商字[2010]305号

长治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长价管字[2010]90号)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冬季全省城镇供热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j电[2010]14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供热销售价格。长治市城市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由2.55元调整为3.30元(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由3.40元调整为4.40元);非居民用户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由4.50元调整为7.20元。

二、高度重视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工作。长治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实事切实抓紧抓好,要精心组织调度,保证有充足的煤、电、油、气供应,确保冬季正常、稳定供热。

三、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节能降耗,确保供热质量,确保稳定供热。

四、长治市政府要切实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城市困难家庭的补贴工作。要合理划分补贴范围,明确补贴标准,加大对低保户和困难户的补贴力度,确保困难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五、调整后的居民热价自2010年供暖期起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山西省物价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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